租房市场将加强对这类房屋的监管,防止其出租

2020-09-10 13:42   来源: 互联网    阅读次数:4291

近年来,住房租赁在解决居民住房问题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。然而,我国的住房租赁市场还不完善,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呼声日益高涨。


9 月 7 日,住房和城乡发展部发布了 "住房租赁条例"(征求意见稿)( 以下简称 "征求意见稿")。"经济日报" 记者指出,"意见草案" 对当前住房租赁市场存在的问题作出了回应。


鉴于 "甲醛屋"( 即房屋内空气质量)不久前被怀疑不符合标准的问题,很明显,出租房屋的室内装修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,不得危害承租人的人身健康。禁止出租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、消防安全要求或有关室内装修标准的房屋,以及其他不能依法出租的房屋。


鉴于非住宅空间的出租和集体租金存在很大的安全风险,显然不应出租厨房、卫生间、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住宅空间供居住。市或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规定必要的生活空间标准,并明确符合当地实际的单房租户数量和人均租赁面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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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年来,住房租赁企业发展迅速,征求意见稿规范了租赁企业的行为。住房租赁企业的门槛已经确定:住房租赁企业应有适合经营规模的资金、专业人员和管理能力;同时规定,自然人转租住房数量达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规模的,应当依法进行市场主体登记。


有些房客原本只见过租房,但与长期出租的公寓签订租赁合同后,发现自己与一家贷款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,支付租金已成为偿还贷款。至于 "租金贷款",草案中也提到,房屋租赁企业不得要求承租人以隐瞒、欺骗、强迫等方式使用房屋租金贷款,不得以租金优惠的名义诱使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,不得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列入租金贷款的有关内容。商业银行发放房屋租赁贷款,应当以房屋租赁合同为依据,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。


针对租赁费问题,咨询稿明确规定,房地产中介机构签订的租赁合同期满,出租人和承租人续签房屋租赁合同的,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和其他费用。


租赁过程中的 "高入低"、"长收少付" 容易损害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益,这些行为也将根据征求意见稿加以控制。征求意见草案明确规定,房屋租赁企业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的风险比承租人收取的租金高,承租人的租金周期比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周期长,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清单,加强对租金、押金使用等的监督监督。




责任编辑:萤莹香草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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